1.指破产案件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对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是否发生效力。 2.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即本国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3.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含义: 一是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 四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4.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的,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裁定承认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