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来执行,也可以由债务人来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 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 个月。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一种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一种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务人的出资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申请的提出,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二是出资人的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4.重整期间的效力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5重整计划的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6.重整计算的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种情况: (1)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也认可了,重整计划通过。 (2)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不认可,重整计划没通过。 (3)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但法院认可,重整计划通过。 (4)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法院也不认可,重整计算没通过。 7.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