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同时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