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具有前置性,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则是有错必纠。 2.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