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举证规则 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3.原告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