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有明确的被告 (3)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起诉期限的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个条件: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起诉和程序条件 (1)复议前置的情况 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四种特殊情况要注意: ①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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