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定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也是需要进入再审程序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