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征 (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