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四)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