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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法律考前辅导: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民事诉讼证据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0:53: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由民事诉讼法调整,并受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其证明对象是与民事实体争议和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待证事实。
  (2)分类
  ①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派出证据。
  ②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③按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关系分为本证和反证;
  2、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查明或确定案件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通常包括的方面:
  ①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②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③证据事实。
  ④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3)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
  ①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②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3、举证责任
  (1)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2)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是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侵权诉讼,参见教材第277页。
  (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查证职责
  人民法院主要承担查证职责。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对证据调查收集:
  (1)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2)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5、证明过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5)认证标准是指法庭评价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的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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