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能力 1、概念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应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 2、在有些情况下,企业虽然具有破产能力,但根据规定,也不能宣告破产。 3、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个月内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破产原因 1、概念 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 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或界限是丧失偿债能力。确认债务人是否丧失债务清偿能力,达到破产界限,在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中主要有两种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 3、我国《破产法》在破产原因上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