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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破产案件的申请与管辖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0:56:3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根据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案件有管辖劝的人民法院提出。但法律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有条件限制的,即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债权发生的事实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和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文件。
  (4)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破产案件的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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