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案件的申请 (1)根据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案件有管辖劝的人民法院提出。但法律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有条件限制的,即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债权发生的事实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和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文件。 (4)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破产案件的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