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 1、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所作出的法律上的判定。 2、破产宣告的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 3、应当裁定破产的情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 4、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5、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策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 6、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二)清算组 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参见教材第248~249页。 3、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