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1、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2、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及效力 1、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3)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外,还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等。 2、破产案件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 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