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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及程、效力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1:01:0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1、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2、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及效力
  1、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3)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外,还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等。
  2、破产案件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
  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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