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渊源的立法机关(2)效力范围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是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上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 (4)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条例和协定中涉及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问哪些是法律、哪些是行政法规和哪些是行政规章。 属于法律的一般以《……法》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法规的一般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规章的一般以《……办法》的形式出现。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主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