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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税务行政复议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1:32:0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事项包括12项。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对复议范围内下列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②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③不予抵扣税款;④不予退还税款。
  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②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④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⑤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  )侵犯其权利时,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A.强制执行措施
  B.税收保全措施
  C.要求缴纳的税收项目
  D.处罚的数额
  [答案]C    [解析]本题C选项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其余选项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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