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①合同。②缔约上的过失。③单独行为。④侵权行为。⑤无因管理。⑥不当得利。⑦其他。 (2)其他分类 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②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③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④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⑤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⑥主债与从债。 「例题」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拖拉机的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 A.法定之债 B.单一人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E.连带之债 「答案」BC 「解析」这是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人之债、简单之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