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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合同主要种类之买卖合同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1:43:4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①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③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注意:上述"约定"即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起到担保的作用,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例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E.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无效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A错、C错、B对。(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所以D对E错。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考试大为你加油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甲、乙企业于6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企业应于6月15日前到甲企业仓库提货,乙企业拖延至6月25日才来提货。6月20日甲企业仓库因洪水淹没,致使部分货物受损。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货物毁损风险的承担者是( )。
  A.甲企业
  B.乙企业
  C.甲企业与乙企业平均
  D.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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