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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法律考前辅导:保证的分类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1:53:2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例题」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注意: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所以说"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3)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共同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5)其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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