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质权,是指用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权利质权的设定与消灭,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之。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上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权。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