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税务师 >复习指导>正文
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股份发行和转让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1:59:4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份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例题」甲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该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他并未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根据法律规定,甲持有的公司股份最早可以转让的期限是( )。
  A.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
  B.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C.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后
  D.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后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转让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上市公司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特殊规定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