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税务师 >复习指导>正文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财产保全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2:10:5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对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为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②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②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④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税收相关法律考前辅导:和解协议
税收相关法律考前辅导:破产财产
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公司债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