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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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①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②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销售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多选题) 1.每次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2.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次已领购并且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三)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P67)(多选题)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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