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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08/12/31)

www.zige365.com 2008-12-31 8:59:0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价外费用的把握比照增值税。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6.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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