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类
财经类
卫生类
外语类
法律类
学历类
计算机
其它类
网上书店
网上培训
经验交流
搜索
首页
>
注册税务师
>
复习指导
>正文
09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辅导: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www.zige365.com 2008-12-4 21:58:14 点击:次
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问:我公司与某离职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我公司的竞争企业,我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这两年内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请问,这种按月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该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国家或者地方是否有可以依据的书面文件?是否可以当作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因此,您取得的不竞争补偿款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税务代理考前辅导: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是否交所得税
税务代理考前辅导:员工报销过路费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
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员工出境施工补贴是否缴个人所
09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辅导:个人提供劳务的如何开发票
09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辅导:税款缴纳的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