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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考试辅导: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www.zige365.com 2008-12-6 21:19:4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实际工作中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该国是否为该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地;
  2、主要的政治经济活动是否在该国;
  3、在该国是否有不动产;
  4、配偶、子女是否在该国。
  (二)居住时间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
  我国规定的时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5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三)考点
  1、区分现居住地和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是一年还是满一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天数,但不可以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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