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实际工作中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该国是否为该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地; 2、主要的政治经济活动是否在该国; 3、在该国是否有不动产; 4、配偶、子女是否在该国。 (二)居住时间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 我国规定的时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5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三)考点 1、区分现居住地和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是一年还是满一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天数,但不可以跨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