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税法二考前辅导: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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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习惯性居住地在中国;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主要针对外籍来华人员) (1)我国以1年为标准, 1年以上分为居住1至5年和居住5年以上。 (2)将“1年以下”又以“90天(183天)”分为两段,但总体上看,“1年以下”的纳税人是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3)“1年以上5年以下的”纳税人,原则上应该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所得都纳税,但我国政府对此有优惠政策,即在华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纳税人临时离境,仅就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个人(普通雇员):  例:美国人甲是一般雇员,来华工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支付1000美元(折算为7000元人民币),如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解析:首先甲来华工作30天,属于“90天(183天)以下”,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10000元)应该予以征税,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7000元)予以免税。 如果在境内工作90(183)天以上1年以内,境内支付的10000元和境外企业支付的1000美元(7000元)都予以征税。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天(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普通雇员),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外籍人员是总经理,假设来华工作30天,境内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支付1000美元(折算为7000元人民币)。 解析:高层管理人员按支付地判断所得来源地,而一般雇员以工作地判断所得来源地。本例中该总经理来华30天,由境内企业支付的10000元人民币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企业支付的1000美元免个人所得税。对于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支付的工资应纳税,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支付的工资也应纳税。 假设该总经理来华工作时间在90天(183天)以上1年以下,那么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都应纳税,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支付的工资应纳税,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工资免税。 假设该总经理来华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那么高管与一般雇员在纳税义务方面没有区别。 考虑问题的思路: 1、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弄清是高管还是普通雇员; 2、确定来华时间,归入相应的时间段; 3、确定所得来源地:普通雇员按工作地判断,高管按支付地判断; 4、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算,即将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加总,以总数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总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乘以相应的比例以体现免税。 (三)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1、对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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