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选择题)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间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免税所得的弥补 (三)联营企业的亏损 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