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新准则下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常性项目,不适合收入的概念。
[例3] 丙公司以账面原值为15万元,累计折旧为9万元,公允价值为5万元的厂房换取丁公司的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5万元,假设以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不考虑除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满足两个条件时,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条件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以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丙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累计折旧 900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150000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 52500
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5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