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收账款100000 贷:坏账准备100000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 当期增提坏账准备=2000×5%-1000×5%-10=40(万元)。 税法规定是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应调增当年的所得额。这时的计算是直接将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应调增当年的所得额10万元。同时,收回的损失也不增加当期的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当期增提坏账准备=2000×5‰—1000×5‰=5(万元)。 调增额=40(会计增提)-5(税法增提)=35(万元),调增总额=35+10=45(万元)。 四是对于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是以前年度会计做损失,而税法又未予扣除的,这种情况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应调增当年的所得额呢? 填表说明对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解释是,应分别填报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填列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在本年收回的坏账损失。可以看出,调增的收回损失是指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所以说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是以前年度会计做损失,但税法又未予扣除的是不应调增当年所得额。 例6.坏账损失10万元,企业未报批,税法对此需调增10万元,1年后10万元收回,对此还要调增10万元的处理是错误的。正确处理应该是不再调增所得额。 五是明确了纳税调整金额差额是负数,可据此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纳税调减金额”。对此笔者提出一点疑问,用下边的例子说明: 例7.新办企业当年年末应收账款2000万元,会计计提比例5%。实际情况是企业未提坏账准备,而税务机关可扣除:2000×5‰=10(万元),超提=0-10=-10(万元)。难道这10万元也做调减所得额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可以看出5‰的准备只是一个限数,超过要调增,未超则应按实际填列。对于这种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应不予调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