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征收率计算的应交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税收“补、罚”的会计处理 1.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查补当年应纳税额,按常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税务机关在年度税收汇算清缴中查补上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①查补以前年度应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科目。若为多交应退的税额,则作相反分录。 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结转未分配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则作相反分录。 ③调整以前年度少计或多计的盈余公积。补计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科目。冲减多计盈余公积时,作相反分录。 2.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和税收汇算清缴中对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作出应缴滞纳金和罚款的,不论属于哪一年度,均在发生当期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