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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考试辅导:进料加工国内转厂的一些帐务处理

www.zige365.com 2008-12-8 14:27:1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个别地方用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货物进行统一核算,用直接出口货物的退税额来抵顶间接出口货物的征税额,如果仍有退税的,就退给企业,如需征税的,就不征或挂帐。这种做法也不全面。 
  (六)由于间接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一些企业为能得到退税,不惜多支付运输费用,改变货物出口方式,改间接出口为直接出口,把货物运出关外再报关进口,造成货物不必要的“境外游”,加大企业成本,这种方式是极大的浪费。 
  目前的选择建议 
  根据国税发(1999)189号文规定,不论新老企业,从2001年开始出口货物都实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同样,间接出口不论新老企业都实行出口退税办法,但目前海关对国内转厂(对出口加工区的出口除外)仍不作出口统计,只作单项统计,不提供海关电子信息,因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而视同内销征税也不妥当。征也难,退也难,怎么办?笔者认为应视同出口退税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海关也应同时提供单项统计的电子信息供对碰。下面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一)原材料100%进口(或国内转厂),产品100%国内转厂(不考虑水、电费、运费等进项税额,下同)。某塑胶公司2000年直接进口材料50万元,其它外资厂转入半成品30万元,所生产的塑胶(退税率13%)100万元全部转厂给其他厂家。如果使用“先征后退”办法,则征税[出口离岸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一进项税额](100一80)×17%=3.4万元,税负为3.4%,但由于退税[出口离岸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2.6万元无海关电子信息而无法退税,造成间接出口货物征了税却退不了。如果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则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100一80)×4%=O.8万元,应交税金o.8万元,税负为O.8%,免抵税额2.6万元虽同样因为无海关信息,税务部门无法办理调库,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了。 
  (二)原材料部分进口,部分从国内采购;产品部分内销,部分直接出口,部分间接出口。 
  某皮革公司2000年进口原材料50万元,国内转入半成品50万元,从国内购进原材料50万元,所生产的牛皮革(退税率13%)有60万元内销,60万元直接出口,间接出口80万元。计算其税负率: 
  1、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计算。 
  (1)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60十80一50一50)×4%=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税率—(全部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60×17%一50×17%十1.6=3.3万元 
  (3)免、抵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60—lOO)×13%=—5.2万元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计算。 
  (1)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60一50一50)×4%=-1.6万元 
  (2)应纳税额=[(内销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征税率—(全部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60+80)×17%-50×17%一1.6=13.7万元 
  (3)免、抵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60—lOO)×13%=—5.2万元 
  3、间接出口作不征不退计算。 
  (1)进项税额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销售收入×进项税额=80/200×50×17%=3.4万元 
  (2)进口料件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出口收入×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80/140×100=57.14万元 
  (3)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60—(100—57.14)]×4%=O.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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