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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财务与会计考前辅导:《财务与会计》第十六章重点内容导读

www.zige365.com 2008-12-8 15:27:4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二)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除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外)。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调整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参见教材312页~317页例题。
  (三)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事项的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
  (四)股利与持续经营的会计处理(2005年教材新增)
  1、股利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的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2、持续经营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五、关联方交易的核算
  (一)关联方关系
  1、含义
  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特征
  (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关联方各方之间存在的控制与被控制、共同控制与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3、判断标准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4、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3)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方交易
  1、含义
  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三)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核算
  (1)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
  ①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标准,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②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b.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120%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①非正常商品销售,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②转移应收债权,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③出售其他资产。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上述各项资产在出售前,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
  2、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不包括债务重组)的核算
  (1)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
  (2)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
  3、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核算
  (1)受托经营资产,按不超过“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受托经营企业,受托方按下列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①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②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③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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