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的使用范围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企业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是:(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提醒:一般对个人支付可以使用现金。 2.现金的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库存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库存现金”科目,现金增加记入“库存现金”的借方,现金减少记入“库存现金”贷方。 注意:对比原会计制度,将会计科目由“现金”改为“库存现金”,含义更加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