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发起人的出资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股本”等科目。 [例1]甲公司是由A、B、C、D和E 5个发起人共同发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定的股本总额为5 000万元,划分为5 000万股,每股面值为l元。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A占50%,全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折合股份2 500万股,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账面原价l 80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l 70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850万元,上述财产已依法转入甲公司,B、C、D、E各占12.5%,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有关出资已全部到位,存入银行。甲公司在收到上述各方出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7 000 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 500 000 银行存款 25 000 000 贷:股本——A 25 000 000 股本——B (5 000×12.5%)6 250 000 股本——C 6 250 000 股本——D 6 250 000 股本——E 6 250 000 资本公积 500 000 (二)募集设立 公司发行股票一般需要经过股东认购、实收股款、发行股票等阶段。 [例2]某股份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票1 5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为l元,溢价发行。若发行后,实收股款为6 000万元,则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股本——普通股 l 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