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以书状或口头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
(3)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一审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考点提示」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例题」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
A.裁定撤销原被告人的刑罚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应当改判
D.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刑事诉讼中,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包括:(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