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卷烟消费税额 =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万元)。 解析: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3)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0.2×30%=0.9(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2.3495+8.6175-0.9=10.067(万元)。 解析: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消费品都可以抵扣税目,对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车、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