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采取“先征收后退还”的办法,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然后再根据有关手续办理税款退还。
2.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企业范围: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
②特定出口退税企业,主要指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2)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应具备的条件:
①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②取得《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
④必须报关离境
⑤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
(3)虽不具备出口条件,但也给予退税的消费品仅限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消费品等。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对于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的,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