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价
①购进的固定资产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③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④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⑤受赠的固定资产⑥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等
(2)固定资产的折旧
①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
③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为:

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具体包括5种情况,其中第三种情况:
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做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是:
(1)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如下: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协议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对经营期不足5年的企业,其开办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其实际经营期以直线法计算摊销。
4.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5.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对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实逐年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