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1.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计算方法。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法。
(1)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
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分地区)不分项计算。
(2)非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这部分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三、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以下情况也应按照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①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按照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②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③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四、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在“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内容中讲述了。
五、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
企业不论有无清算所得,都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如果有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