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有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2)费用扣除的方法
①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③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2001年7月1日)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