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5、税收管理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征收管理 (1)申报缴纳期限 ①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③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注意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根据国税发[2004]81号文件规定,需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①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②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③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