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责任和义务 有关单位有义务对纳税人的以下纳税事项进行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有关单位应督促纳税人当场履行纳税义务。 6、违章处理 自2004年1月29日起,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值得注意的是,印花税的违章处理,教材中使用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发布以后的新规定,与条例中的规定不同,考试和实务处理时,以教材中的新规定为准。 7、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2)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8、印花税的管理 (1)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 (2)对按期汇总缴纳的管理 (3)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4)核定征收印花税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①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②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③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