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税对象和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1)车辆
①机动车辆。包括乘人汽(电)车、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等。
②非机动车辆。包括畜力驾驶车、人力驾驶车和自行车等。
(2)船舶
①机动船舶。包括客货轮船、气垫船、拖轮和机帆船等。
②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木船、帆船、舢板及各种人力驾驶船。
2、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使用人,又是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定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的车船不适用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3、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1)车辆税额
车船使用税除了对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规定税额外,其他车辆均以辆为计税标准,并对应税车辆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2)船舶税额
税法对应税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固定税额。机动船按净吨位规定征税数额,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规定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