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免税的基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免税;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
③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免税;
④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免税;
⑤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免税;
⑥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税;
⑦为便利残废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免税。
2、减免税的若干具体规定
①专用汽车(改装车)的征免税。
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征车船使用税。
③军队车辆的征免税。
④银行、保险系统车船的征免税。
⑤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⑥客货两用汽车的征免税;
⑦暂不使用的新购置车辆的征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⑧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的征税。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⑨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清楚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清楚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⑩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