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纳税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3、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