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应税项目的适用。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中,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征收管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 b.分次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c.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