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