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⑩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⑾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⑿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 ①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②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③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