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申请报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50000 贷:库存商品250000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2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84000 若本例中乙企业因保管疏忽成衣出现霉点,但经及时清理后只是存在瑕疵,降价为45万元销售。这又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呢?笔者认为,乙企业虽然降价销售,但销售价格高于总成本,并且成衣基本保存完好,未造成财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故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的审批扣除。只要该批成衣并非霉烂变质或已丧失转让价值,用于生产该批成衣的原料进项税额34000元就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0 贷:库存商品250000 丙企业是专门从事晶体材料生产、销售的企业。2007年1月完工入库一批晶体5000片,耗用材料成本31万元(进项税额52700元),其他成本1万元。2007年2月该批晶体销售给自己的关联企业,含税价为36万元(实际销售额307692.31元,销项税额52307.69元)。丙企业2007年2月无同类晶体销售,最近一期为2006年12月销售一批,平均销售单价为每片68元。丙企业的低价销售该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本例中,丙企业的销售行为属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2006年12月份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存在财产损失问题。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时,按核定的销售额入账: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39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8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320000 贷:库存商品320000 |